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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草:人性利己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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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11: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小草:人性利己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1、‘道可道,非常道。’意:道是可以言说的,但不是常道。‘道之尊,德之贵’,道(德)是绝对存在的概念,属于道德观的概念范畴,即平等自由的道德观;‘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常道(德)是相对存在的概念,属于伦理经的概念范畴,即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理解了这一点,《道德经》是非常容易读懂的。通行本的《周易》是被孔儒编改过的伪书,道(德)与常道(德)是不分的,即理道不分,理道不分很难厘清其中的逻辑关系。

2、人性利己属于常道(伦理)概念范畴,它是非常道(道德)生成的。人性利己是自爱之源,自爱之不存无以爱人,自爱和爱人即博爱。人性利己是日常的、经验的常识,它是人类经验理性的产物,而非超验理性的产物。具有人性利己的常识性判断,平等的规则意识便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民主法治也会因需要建立起来。一个国家之所以能够容忍不讲道理的道德价值伦理制度体系存在,是因为统治者的无耻和被统治者的无知,无耻与无知互生互存,它们演绎的是一部文明的灾难史。

3、社会生活中,如果人与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利己或利他无从谈起,因此,利己或利他是涉及构造社会关系的伦理行为。作为伦理行为,‘知和曰常,知常曰明’,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正视和直面人性利己则可规避‘至恶’而完善,它构造的是责、权利相符,劳动交换或服务的社会关系;‘不知常,妄作凶’,遵循‘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拒绝正视和直面人性利己则不可规避‘至恶’而完善,它构造的是责、权、利不相符,奴役与被奴役的社会关系。

4、如果发展是不断拉大贫富差距,不断累积社会矛盾,最后的结果就是暴力革命,还谈什么发展呢?(网友)问题是,搞资本主义的西方国家贫富差距能够得到控制,为何搞社会主义的中国却不能呢?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模式能够规避‘至恶’而完善,是民有制而非官有制;社会主义实行的计划经济模式不能够规避‘至恶’而完善,是官有制而非民有制。事实上,无论是以公(官)有制为主体还是以私(民)有制为主体均与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相关,不同之处在于,公(官)有制为主体不能规避‘至恶’而完善,私(民)有制为主体能够规避‘至恶’而完善。

5、没有人性恶的一面,何来人性善的一面?反过来说也如此。因此,人性本真,善恶一体两面。作为伦理行为,人类必须正视和直面人性利己以规避‘至恶’而完善,而不是拒绝正视和直面人性利己以寻求‘至善’而完美,否则,必然带来‘至恶’现实的出超。有些基督徒强调‘至善’,儒教徒也强调‘至善’,从逻辑的角度讲,‘至善’与‘至恶’互生互存,寻求‘至善’无法规避‘至恶’,强调‘至善’是完全错误的。我不认同把人性利己作为绝对的‘道’的存在,因为,‘道’是人性本真的存在,不存在利己或利他,利己或利他均是伦理行为,是相对存在的概念。如果人性利己是绝对的‘道’的存在,即人性利己是绝对的,那么,绝对的利己主义是成立的,‘上帝’也是绝对的利己主义的,显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6、‘道法自然’,即道理自然,人性利己属于自然之理。人性利己只能作为日常的、经验的伦理行为而存在,不能作为先验的、超验的道德观念而存在。《圣经》中,亚当和夏娃没吃禁果之前上帝说的话,是生活在天堂里的要求,之后说的话,是生活在人间的要求。两种要求是不同的,所以整部《圣经》看起来有矛盾之处。吃了分辨善恶之树上的禁果,就分不清你我,人与人之间就要发生说不清、道不白的关系。既然吃了禁果,也就有了罪,如何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呢?尊道贵德而知常明理也,关键在于正视和直面人性利己的一面,不允许绝对权力或权利的存在,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7、如果人性利己是绝对的,在公域范畴可能产生两种结果,其一,限制公共权力,即宪政;其二,‘老子夺得的江山,老子就该享受’,即专政。为防止第二种情况发生,只能保有人性利己的相对性,而非绝对性,人性具有利己的一面,需要宪政;人性具有利他的一面,需要放弃专政。因此,我认为,保有人性利己的相对性是正确的,不宜大肆宣扬人性利己的绝对性。人性利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正视和直面人性利己则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强调人性利己的绝对性则违背了对立互补的因果律。

8、强调人性利己的绝对性虽有利于撕去专制统治者伪善的面纱,但也容易将其推向极端的利己主义。亦如野生动物世界里的老虎不伪装,残忍暴虐是其生活习惯,既然人性利己是绝对的,专制统治者赤裸裸地推行极权暴政是可能的。因此,为规避‘至恶’而完善,只能保有人性利己的相对性,不能强调人性利己的绝对性。这是逻辑理性使然。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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