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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巍丛台:不应该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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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0: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几天,河北涉县网民因吐槽医院餐厅被拘一案,一时间被炒的沸沸扬扬。

张某在医院就诊期间,因觉得饭菜一般,于是就在网上发布了题为“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的贴子,经过警方调查取证,查实张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8月20日新京报)8月19日下午案例被涉县电视台当成公安机关落实县委会议精神的政绩报道后,引发公众关注,邯郸市公安局连夜对案件全面复查,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作出撤销处罚的决定。

上级机关邯郸市公安局的迅速纠正应当肯定,但是更应当反思的是,如何会发生这种执法错误,并且还能以“大干100天,让涉县更加和谐平安”为题当成落实县委精神的政绩通过电视媒体公开报道出来。这是一个错案毋庸置疑,而且几乎不需要太专业的知识就可以评判该发帖行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可是为何从接警、到调查、到作出处罚决定、再到通过媒体报道出去,这么多环节再加上各级审批,都这样错了下去呢?上级机关要求核查时,又查实发帖人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遂于酒后通过网络发布了贴子。那么据电视台报道,这是涉县城关派出所接警后处理的案子,这又是接的谁报的警呢?谁又会因为这么个贴子去报警?我们不得而知,也但愿非公众所揣度。

执法和司法都有其本身的规律,有查明事实需要的程序和时间,有评判事实需要的专业认识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来不得催,来不得急,来不得去应景政绩的。且不论客观事实上“大干100天”能不能本质上让“涉县更加和谐平安”,恐怕如此干法、如此执法,连形式上的和谐平安也难以达到。执法为民、公正执法这些理念、原则是办案人、办案机关必须遵从的,来不得冲动,来不得偏颇,也来不得随意解释法律的。如果把一种行为认定为普通人都感觉很不符合的法律概念时,这种认定就是有问题的,以此为基础的执法行为就是错误的。作为具体的执法办案人要具备正确认定的能力,作为执法机关、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也要给办案人营造正确认定的环境,恐怕这才是我们通过一些“神”判决和“奇葩”执法所应当吸收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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