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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口语协议谬误多 案外有案需慎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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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0: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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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络上有一篇"山西怪事:普通借款被敲诈过亿还陷入连环虚假诉讼"的网文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580万欠款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联系到了该案的当事人付宝军。

事情的原委

2008年至2012年年底,付宝军与商世伟共同承担了山西省盂县曲曲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虽然该项目前期工程投入较大,但是市场预期非常好,很多有实力的商人朋友都很愿意借钱给付宝军投入该项目。项目签约到手不久,付宝军当时的朋友任彦如主动借给付宝军2500万元,由于他们是朋友,借据也没写,双方口头约定项目赚钱后翻倍支付就行,连本带利还款5000万元,由此埋下后期麻烦不断的伏笔。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付宝军和任彦如就是借款关系,并没有实质性合作施工。

2017年10月12日,任彦如向盂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判令被告(付宝军)支付共同合作曲曲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区项目仍欠原告(任彦如)580万元。

而任彦如能够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据",就是他和付宝军于2013年9月3日签署的"协议"。

付宝军说,实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已经在2012年底就全部完工了。按照当时与任彦如的借款约定在项目开工初期就翻倍还清了款项。但施工过程中又多次遭任彦如等采用各种手段和套路勒索,截止工程完工前总计拿走九千余万多元。

该协议是2013年9月3日签的。当时的情况是,由于任彦如du博输了,他又找到付宝军来闹事,无奈之下,付宝军忍痛与任彦如写下这个"协议"。"算是一次性了断,再无瓜葛。"



"协议"的背后

据付宝军介绍,他有证明证实当时写协议的实际情况真实背景。而且付宝军在法庭上质问任彦如"我是如何欠你的还是借你的580万元?"法庭上任彦如哑口无言。

记者了解到,2013年9月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任彦如胁迫付宝军签订的,而非付宝军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当无效。2013年8月30日,任彦如雇佣榆次社会人员到付宝军家中,逼迫付宝军支付任彦如1000万元,遭到付宝军拒绝后,任彦如不满,便同榆次社会人员欲强行将付宝军拽入车内带走,欲非法绑架付宝军。围观群众见状报案,任彦如听到有人报案才带着榆次社会人员离开。2013年9月3日,任彦如再次伙同榆次社会人闯到付宝军家,以非法限制付宝军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付宝军签订了该协议。协议签订后,任彦如又强迫付宝军支付榆次社会人员200万元,任彦如才与榆次社会人员离开。基于以上事实,该协议是任彦如胁迫付宝军签订的,并无基础事实,也非付宝军真实意思表示。

2013年9月3日,付宝军与任彦如签订的协议无事实依据,付宝军与任彦如没有共同合作曲曲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区项目。曲曲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由山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招标承揽。盂县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了曲曲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第三工区,后因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济困难,故付宝军与万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和商世伟达成了联营合作协议,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付宝军占50%股份、商世伟占50%股份。任彦如没有股份。在项目开工前,因付宝军与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经济周转问题,因此付宝军向任彦如借款2500万元,此款虽然用于工程项目,但是属于付宝军与任彦如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任彦如与付宝军之间根本不存在合作事实。2013年9月3日,任彦如与付宝军签订的协议损害了第三人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利益。由于付宝军是被胁迫签约,付宝军就没有机会与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协商,侵害了第三方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利益。

令人遗憾的是,从开庭伊始,付宝军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很多证人、证言以及录像),但并没有得到法庭的采信。以合伙经营形式掩盖了敲诈勒索、无效协议的延续。


法院的两审判定

该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多次开庭审理。

盂县法院第一次审理中,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驳回任彦如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应判决驳回任彦如诉讼请求,却以裁定驳回任彦如起诉,任彦如上诉后,阳泉市中院指定盂县法院审理,盂县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违背了审判委员会决议,颠倒举证责任分配,判付宝军败诉,给付任彦如500万元。

付宝军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认定付宝军"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也就是说协议中所提到的政府押款2000万元到现在没有结清责任是付宝军自己人为阻止的。判决认定付宝军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止押款的返还。这一点,二审判决书载明"当事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政府押款的具体情形。"但是二审仅凭"(付宝军应该)有积极主张政府押款结清的行为及至今未能结清的合理依据",就认定付宝军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付宝军应当支付任彦如约定的欠款。

政府工程,政府押款,是付宝军想要就能要回的吗?是他主观故意的行为吗?在政府未作出押款事宜处理结果之前,该协议都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因为至今政府没有作出处理结果。

二审判决书认为付宝军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道理,不仅与情理、现实相悖,更与事实相悖。

专家说案

就该案的情况,记者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专家。李教授说,2013年9月3日签订的协议欠缺有效要件,其法律效力是有问题的。这个案件中的疑点比较多。充分暴露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致造成事实争议大。如果有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我看到了由山西阳泉长途线务局盂县光缆中心负责人籍庆泰提供的录像及书证材料,应当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自然就要终止这一案件的审理。"
专家说,单就双方的"协议",这是一个明显的附条件生效的约定。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其背后有着如此复杂的背景。几经周折,法庭审理确实应该细之又细。

记者获悉,该案当事人付宝军取得新证据,案件已进入山西省高院的再审程序,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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