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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房屋二次交易行为惹争议 ,院方承诺启动再审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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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5 12: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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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法院支持房屋二次交易的行为,你怎么看呢?

2010年6月份,何某将自己在“筑意工贸”购买的房屋出shou给杨某,杨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该房未有房产证)。三年半后,即2013年12月,何某将出shou给属于杨某的该房屋,在瞒着杨某的情况下,以房抵债,二次抵押给张某进行交易,面对这样重复进行二次房屋交易的行为,获得了济宁高新区法院的一路绿灯与支持。媒体介入后,法院承诺如有瑕疵,会启动程序再审,至今无果,结果成了泡影。广大网友们,你们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讨论,说说你们的看法哟。

“十一年前我购买了何亚军的房屋,一直办公、对外租赁使用至今。后来,何亚军资金链断裂,明知在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属于我的情况下,居然瞒着我,一女二嫁地,又将该房屋二次恶意抵押给了别人,面对这种欺诈、重复二次交易房屋的行为,竟然获得了济宁市高新区法院的偏袒、支持,多年来,导致我苦不堪言!”山东济宁的杨峰提起自己遭遇的窝心事,直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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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杨峰从何亚军手中购买的房屋,位于济宁市高新区菱花南路中段路东综合楼第三层301室。杨峰手持“血书”,在该房屋内反映自己八年来所受到的委屈及不公平待遇。

(一)购买房屋遭遇二次恶意抵押

杨峰,男,现年53岁,山东佰亿恒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9日,何亚军借杨峰现金256万元,借期1年。 2010年6月18日,借款到期,何亚军未能偿还杨峰该款,于是何亚军与杨峰协商把何亚军从筑意工贸公司以126.4万元购买建筑面积为486.5平方米的房屋以原价卖给杨峰,杨峰同意。杨峰向何亚军购买该房屋后,为了保证杨峰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该房屋未有房产证),杨峰与本公司员工刘坤还有何亚军共同去筑意工贸公司高会计处变更了购买房屋的所有手续并签定了<<房屋销售协议>>,何亚军、杨峰、筑意工贸公司三方还签订了销售此房<<协议书>>。杨峰通过变更购买合同完全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日何亚军写下了将此房过户到杨峰名下的<<声明>>,声明中表明了此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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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杨峰的购房<<房屋销售协议>>,杨峰、何亚军、筑意工贸公司变更的此房三方<<协议书>>,何亚军过户此房的<<声明>>,筑意工贸出具的手续(部分截图)。

购买了该房屋后,2010年6月18日,杨峰就委托济宁恒发装修公司的经理王继忠垒墙、安门,简易装修,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时还有本公司的毕可丽、郑立志、刘坤、周霞、杨青等的参与,他们都写下了证明,足以证明杨峰对房屋合法占有使用。

然而万万令人想不到的是,何亚军在明知把该房屋卖给杨峰的情况之下,后又以房抵债折价抵押给张利霞。2013年12月2日,张利霞拿着何亚军以房屋使用权证复印件(筑意拍卖公司的房屋使用权证复印件)违法抵押给张利霞的证据告到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另外何亚军伪造了同样的手续还与其他三家公司发生了借贷,他们先后也来到在此房屋找到了杨峰,杨峰与他们说明这个房子已于2010年6月18日被杨峰合法占有,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他们了解情况后,这三家公司就放弃了诉讼。作为申请执行人张利霞也不知杨峰已经合法合理的占有此房屋三年有余,就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2013年12月3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在未能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张贴封条,查封了该处房屋。

(二)法院支持房屋二次抵押行为

在济宁高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学第743号中,第三人何亚军承认房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杨峰所有,如“综合楼以房抵债抵给原告(杨峰)了,又以复印件抵给了被告(申请执行人张利霞)。付给他们(申请执行人张利霞)利息付不上,不是真正做抵押,是为了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利霞的丈夫......”等诸如此类的话,白纸黑字的庭审证言足以证明当时高新区法院查封裁定错误。庭审时杨峰还向法庭提交了此房屋的一把钥匙(2014济高新区民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此房屋是杨峰的,不然哪里来的此房屋的钥匙。很显然,自杨峰与何亚军在2010年6月份变更房屋销售合同后,何亚军与房屋开发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已经无效,何亚军已经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张丽霞凭借已经无效的原合同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销售给杨峰的房产,显然严重侵犯了杨峰的合法权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任审判长俎彤无视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已销售给杨峰这一“抓铁有痕”的事实,依然认定杨峰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同是高新区法院 相关判决前后不一致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此案案外人即杨峰、登记名义人即山东筑意拍卖有限公司一致否认该房屋不属于何亚军(即被执行人)时,高新区法院未经审查核实且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实行查封,不仅违背了实体法的规定,也违反了程序上的要求。

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在2019年7月23日也做出过与本案有关的判决。在何亚军诉济宁市筑意工贸有限公司和山东筑意拍卖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即(2018)鲁0891民初3222号判决书中,经过何亚军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何亚军与筑意工贸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有效,并且认定合同有效的判决理由是“何亚军与筑意工贸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筑意拍卖公司改变土地用途分割销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并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合法,为有效合同。”由此可得,何亚军与筑意工贸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有效会推导出何亚军与杨峰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有效,进而根据实际占有状态推断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于2010年6月18日由何亚军转移给杨峰,此后张利霞对杨峰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就没有任何可以佐证的事实理由了。所以高新区法院作出的要执行查封杨峰合法占有的房屋的裁决便与之相矛盾。同是济宁高新区法院,前后不一致的理由与裁决,让人心寒不已。

(四)判例朝令夕改 漏洞百出

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08执复191号中,复议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利霞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高新区法院查封时被执行人何亚军处于合法实际占有该房屋,而上述大量事实证明本案房屋由杨峰实际所有,故中院执行裁定书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就做出裁定,存在事实法律认定错误。

事实胜于雄辩。上述种种事实表明杨峰自2010年就一直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由于张利霞2013年的一纸诉状,导致杨峰自己的房屋被济宁高新区法院张贴封条查封,为了伸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杨峰为此被迫走上了诉讼的道路,却一次次收到事与愿违的结果。此案历经漫长的八年之久,杨峰一次次收到了不公正的判决、裁定,遭遇到了违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丽霞的上诉、复议,杨峰等案外人的异议,起诉经历多次。

针对此案,先是济宁市中院执行局的王宏卷资深法官于2018年9月看完材料以后就指示高新区法院执行局作出了制止的呼吁,高新区法院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但济宁市中院又再次恢复执行,无不表明此案漏洞百出,令人愤懑。

2021年2月5日济宁中级法院执行局接访的李兆军资深法官说了五点终止执行的理由:1.房子绝不是被执行人何亚军的,物权法有规定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此房产登记在“筑意拍卖”名下,是“筑意拍卖”的,法院判定是被执行人何亚军的是错误的;2.法院查封是预查封,法律规定不能拍卖;3.合同法解释有规定,谁先过户是谁的,谁先占有是谁的;4.查封规定第二条,登记名义人书面确认是被执行人的,法院才能查封;5.案外人杨峰虽然依法尚未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但合法占有取得使用权是可以阻却执行。

法院的判例朝令夕改,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对社会的和谐诚信发展造成了一定损害。杨峰始终不明白,为什么同一个案件在济宁法院执行局裁定差距就这么大呢?!

(五)院方承诺如有瑕疵,会启动程序再审。

为全面了解事实真相,2021年6月16日上午记者一行奔赴济宁高新区法院一探究竟。记者反馈了相关材料之后,在法院政治处停留约1小时,政治处殷主任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2021年6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记者致电济宁高新区法院院长卞玉杰,针对此事,卞院长告诉记者:“给你们写得‘血书’信......,我们对他反映的这个情况正在核实,然后呢,我们如发现案件有瑕疵,我们会启动程序再审的。我们会把核查结果,让分管的同志给你们联系,给你们沟通......”

2021年7月2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卞院长,卞院长说:“杨峰这个案子,我们作为重点信访案件,成立专班,积极化解当中。我们很重视,我们有什么进展情况,我们及时给你通报......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本文截稿时,记者没有收到济宁高新区法院对此事的任何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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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济宁高新区法院拍卖杨峰房屋的公告。

最后,杨峰告诉记者:“本来很简单的房屋纠纷案判决的如此离谱,高新区法院审判、裁定、执行,中院执行局叫停,现中院执行局又裁定恢复执行。希望法院能依法纠正错误判决进行改判,并立马解除查封,停止现在违法拍卖房屋行为,还我们一个合理说法!”

最新进展,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杨峰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

目前全国政ZHENGFA法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刀刃向内、自我革新的教育大整顿活动。当地政ZHENFFA法系统究竟会不会护“犊子”?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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