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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详解丽江毁容案警方怎样利用法律包庇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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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23: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详解丽江毁容案警方怎样利用法律包庇罪犯

  丽江毁容案发生,全国舆论哗然,警方公开表态,控制了嫌疑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要等伤情鉴定结果,伤情鉴定对毁容是需要等待三个月的……云云。对此一般人可能看不出什么问题,本人从职业律师的专业角度,告诉一下这里警方的倾向性在哪里,怎样的包庇了嫌疑人。

  很多人看的是态度措辞,是警方公布的受害人的姓氏却对所谓的加害人却没有姓氏公布等等,不想以往规律上的也公布嫌疑人姓氏加上某或某某,更专业的东西就说不出来了。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嫌疑人的马甲就跳了出来,把事情说成是冲突斗殴,还是受害人先挑起的争端,等等。不过再怎样说,对二个弱女子,身在外地,挑战当地一大群男人,都说不过去,而且你有理为何逃离现场也不报案?所有的类似案件嫌疑人狡辩,都会提出一车的受害人过错的说辞,尤其是流氓滋事找茬,都要找出受害人一堆所谓的“该打”的过错来的,这是流氓的标准做法。

  这样的各执一词,如果真的给嫌疑人所谓“疑罪从无”了,对受害人情何以堪?这疑罪从无是对司法机关而言的,不是对受害人的指控而言的,有受害人的直接指控,就是有罪证不是疑罪的,这里司法机关包庇嫌疑人,首先就是没有把自己站到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的立场上,而是披上“疑罪从无”的外衣站到嫌疑人一方,去对抗受害人。

  警方说所谓的已经与案发的11月拘留了6人,伤情鉴定要2月才可以,这样的说法也是一种忽悠,关键就是你批捕了没有?没有批捕最多拘留几天?你超期羁押了?这个拘留是刑事拘留不是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是一种处罚是要留下污点的,刑事拘留如果没有定罪是没有污点疑罪从无的。

  这刑事拘留只不过是给受害人的一纸安慰,让受害人看到拘留证以后,马上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了,这个取保候审也是司法强制措施,也可以叫做控制了嫌疑人,警方说拘留就是忽悠,这里需要信息公开,你为何不具体说说是批捕还是取保候审?

  然后的核心关键是警方到底按照涉嫌什么罪来追诉嫌疑人和立案。这从警方是说法当中显然是按照伤害罪来处理的,受害人只被鉴定出轻微伤,轻微伤是不属于刑事犯罪追诉的,而轻伤是自诉案件,只有重伤才是必须公诉的,这个重伤很难确定,严重的毁容是属于重伤害的,但确定不了的情况下,警方对“有可能”不属于公诉或犯罪的案件,就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变成取保候审了。

  而本案变成一个自诉,对外地来的受害人而言,是根本没有能力到当地去追诉的。但本人要说的是这个案件,是属于比一般伤害罪严重的多的寻衅滋事罪,是必须公诉的,警方按照伤害罪来处理此案,本身就是包庇。

  伤害罪的轻伤多数情况下是半年,严重的一级轻伤,已经接近重伤的情况下,才一年半,最高刑期是3年。而中国的轻伤标准非常高,只有骨折等才算,大量的酷刑折磨,都构不成轻伤,这与79年制定刑法,那十年酷刑和打砸抢太多,不能都立法追溯有关。而寻衅滋事罪则是可以判处五年的!

  寻衅滋事罪的来源是以前的流氓罪,后来流氓罪法律上不够科学,立法上变成了一个罪名,寻衅滋事就是其中之一,在丽江的这个毁容案件,就是标准的寻衅滋事的犯罪。现在我们从法条上来认识一下这个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们可以从法条当中看到,丽江的案情,随意殴打他人到了疑似毁容且殴打了两个人,符合第一款;辱骂他人恶劣,属于第二款;拿走被打人部分财物,就算不是抢劫也符合第三款;多人聚众和斗殴打人在公众场所,符合第四款。按照法条是符合其中之一就是寻衅滋事,这个丽江案件,是四款都占,是非常标准的寻衅滋事罪。对这个罪名,情节恶劣是包括社会影响的,案件造成如此影响,从重判决是惯例,如果真的依法追诉,很可能应当是五年徒刑。

  而且我们应当看到对寻衅滋事罪与伤害罪是可以数罪并罚的,如果真的毁容构成严重伤害,是两个罪都要判处,而不是一个罪行吸收合并另外一个罪行的,寻衅滋事只要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就可以了,不要求一定要达到轻伤的程度的。

  我们在刑法的立法思想上,就是轻伤的门槛很高,但在轻伤之下,有一个寻衅滋事的刑罚,对不构成轻伤但社会危害巨大的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能够依法严惩。

  现在中国大量的属于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都处于被警方包庇的状态,原因就是现在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当流氓的也是有背景的了,而且就算没有背景,也是底下与警察当中的败类混熟了,警匪一家的,这样的以伤害罪替代寻衅滋事罪包庇流氓的情况,成为了普遍现象,已经走向了立法初衷的反面。

  本人写这个文章,更大的意义也就是要让大家知道还有这样的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对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是极为有意义的。

  我们可以再看一下前不久热议的美国欺凌案,最后按照重罪处罚了几个中国留学生,这样的行为,很多人说在中国不构成犯罪,或者在中国不被处罚,其实这与事实是有偏差的。按照中国法律,这样的酷刑折磨同学,也属于寻衅滋事罪,也就是以前的流氓罪,也该判处5年徒刑的!只不过现实操作上,欺负人的已经不是社会小混混,而是有背景的X二代了,谁说X二代就不是流氓没有流氓行为,但我们的司法机关谁敢按照流氓去追诉他们的。

  如果按照寻衅滋事罪,很多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也是要严惩的,而如果这个严惩真的落在了实处,我们的社会就更加和谐的。可惜的是这个罪名,更多的是被一些人利用来对付访民等方面,这里为何要双重标准。

  所以综上所述,对丽江这个案件,需要的是社会普法,让大家认识到还有一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可以追诉流氓,保护我们善良的民众。而警方故意回避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利用民众对刑法的盲区,包庇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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