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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娃:因狂犬病疫情有必要大范围杀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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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0: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9日晚23时许,有网友爆料说在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一位怀孕的妈妈被自己家狗狗抓伤了,然后没有打狂犬疫苗,最终患狂犬病死亡。然后,整个修文大面积打狗,不管大小或不管品种,只要是狗都无一幸免。这也有网友称自己也是养狗的,对于这种极端做法,很是不解。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每年春季是狂犬病的多发期,目前正是防狂的最佳时期。而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范围内不能养犬,东坡区修文镇现正在进行犬只的处理。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点,政府对疫区的人都将进行免费狂犬疫苗接种。对于?此次杀狗事件,当地村民和网友也有不同意见。一些网友认为,流浪狗或不愿接种疫苗的家养狗可进行处理,但是定期接种的家养宠物犬,直接处死有些残忍。但大多数人表示理解,毕竟人的生命更重要。

  然而,四川眉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狂犬病的潜伏期有长有短,通常为半个月到三个月,个别可长达数年甚至二十年之久。狂犬病俗称疯狗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高致死性人畜共患传染病,至今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发病后死亡率为百分之百,因此预防是关键。其实,关于狂犬病的预防问题,曾也?有人认为我国在防治狂犬病的成本是世界第一,效果却是世界倒数第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在于我国防治狂犬病的方法还不够科学。按照流行病学的理论和实践,只要控制了传染源,切断了传播途径,就能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世界卫生组织根据世界各地防控狂犬病的经验提出,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要对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狗注射狂犬病疫苗,就有可能消灭狂犬病。然而,这狗既是狂犬病病毒的宿主,又是传染源。

  但是,在这种?基于世界卫生组织的理论,目前在全球大约一百五十个有过狂犬病病例报告的国家或地区中,至少有一半的国家和地区致力于为狗接种疫苗。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已基本消灭了狂犬病,约五十个国家或地区多年来病例报告保持为零。但在防治狂犬病的做法却是本末倒置的,主要对人进行疫苗接种,对狗的疫苗接种却放任自流。并且在我国的做法不是预防在前,而是治疗在前,只有当人被狗咬了后才去接种疫苗。这种做法主要在于管理以及养狗者的怕麻烦。

  同时由于缺少对流浪狗的核查和统计,绝大多数流浪狗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现实中的习惯做法便是一旦发现狂犬病,就大面积捕杀流浪狗,这让动物保护人士诟病,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流浪狗未接种疫苗的问题。即便如此,在狗咬人致死案及处理方法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害人被当场咬死。类似案件警方受理初期一般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将肇事犬只的主人刑拘,但此后就不再有进一步消息,如贵州遵义杜高犬咬死晨练老人案、大连藏獒咬死6岁女童案、西安烈性犬咬死拾荒老人案。

  这也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受害者被狗咬伤后患狂犬病死亡,这类案件占了狗咬人致死案的绝大多数,基本都是作为民事纠纷案处理,狗主人仅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向受害者支付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赔偿了结。之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部分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养犬管理办法中,对烈性犬、攻击性犬的饲养、管理基本都列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狗咬人致伤致死案被以民事案件处结或虽被刑事立案但无果而终的原因,是因为狗咬人大多被认为是意外事故。

  比如说,携带烈性犬、攻击性犬外出时,必须拴狗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开行人特别是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但是,对于烈性犬、攻击性犬的饲养场所外应当悬挂警示标示;而在现实生活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的养狗者并不多。在城市,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养犬者携带烈性大型犬在小区及一些公共场所活动,除了狗链,很少有人为狗戴上嘴套。而在农村,养犬者对狗的约束更少。养有藏獒、狼狗等烈性犬的狗主人张贴警示标示的情况更是罕见。

  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狗咬人致伤致死案中,狗主人都存在对狗管理不力的问题,且明知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存在人为过失,而并非纯粹的意外事故。而且,在我国的刑法中多个罪名适用于狗咬人案,比如说在狗主人存在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下,狗咬死人案可适用的罪名,我国的刑法中至少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等等。

  举个例子来说,对于之前迄今为止,国内为公众所知的狗咬人主人被判处徒刑的案件,仅有发生在内蒙的一例。这就是发生在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康某饲养的三条烈性犬追咬四名村民,致一名四岁男童当场死亡,另一人腿部受伤。康某被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这起案件里,内蒙法院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狗咬死人案主人康某定罪判刑,法院认为康某明知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有能力预见狗会咬伤他人。

  因此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在案件中,被刑事立案的多起狗咬死人案中,警方刑拘狗主人的理由还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狗主人存在主观故意,比如因为纠纷、仇隙等原因故意纵狗伤害或杀害他人,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狗完全成了养狗人伤害他人的作案工具。

  即便如此,前面新闻所说的事情,虽说是怀孕的妈妈被自己家狗狗抓伤了,然后没有打狂犬疫苗,最终患狂犬病死亡。但是在很多时候我们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评判,主要是因为每个人所处的位置、所站的角度不同。如本次疫情中,局外人的轻描淡写与关注犬只捕杀与否,和局中人对于死者的生离死别,那种刻骨铭心的伤痛与追悔,岂可同日而语?这也正如一位网友在留言中所言,"如果见过狂犬病患者临死前的惨状,相信会大大降低有闲阶层饲养犬科宠物的热情。"然而,在这种所谓非常时期,也确需有非常之举。而在疫情面前,灾难面前,不能有丝毫侥幸,不能留下丝毫隐患。唯有理性,才能做到这一点。诸如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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