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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以互联网思维对待科技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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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23: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科技金融正在以几何速度发展,与此同时,对其监管也摆在政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眼前。此前,美国货币监理局已经出台条例,给科技金融公司颁发银行牌照,将其收归到监管制度框架以内、使其合法化,给予其合法地位。虽然仍存在争议性,但是说明科技金融最为发达的美国已经将科技金融监管提上议事日程给全球各国带了一个好头。

  必须认清楚科技金融的基本属性。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密码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构成了对传统金融具有颠覆性的科技金融内涵。

  经济决定金融,经济发展到什么阶段,就需要金融如影随形。科技金融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传感技术等为核心的新经济、工业4.0催生出的新金融。有人说是互联网金融的2.0版。

  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有着本质区别。2015年5月份,作者在杭州拜访阿里巴巴集团技术总监、有中国云计算、大数据第一人称号的王坚先生。在一个上午的谈话中,王坚先生反复强调,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一个东西,也没有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是飞机与高铁,而传统金融是马车。传统金融客户在线下,而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客户在线上,二者的客户群体根本不在一个定位上,也就不存在竞争。竞争的平台不一样的。

  既然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一码事,完全是现代科技武装起来的新金融,而且是以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核心内容改造的金融,那么用监管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对其监管必然驴头不对马嘴,最终限制与扼杀科技金融创新。

  必须用互联网思维与适应新经济特点的监管思路,制定科技金融监管框架,监管科技金融。互联网思维,就是开放、透明、开阔、无边界、点对点直线监管思维。以此对照中国监管部门对科技金融的监管思路,确实存在较大偏差与距离。

  从统领互联网金融与科技金融监管工作的央行官员放出的信号是,要处理好金融科技安全和效率的关系,运用“监管沙箱”机制防范创新风险;对业务穿透式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2017年4月上旬,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出席CFA协会主办的“FINTECH与金融服务的未来”主题峰会时说,金融科技加速了业务风险外溢,带来数据资源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网络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他说,由于金融科技背景下服务方式更加虚拟,业务边界逐渐模糊,经营的环境也不断开放,使得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呈现外溢的效应。其实此种观点还是停留在互联网金融阶段。对科技金融认识明显不足。科技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金融交易更加快速高效,科技金融在点与点之间是走直线的,而不是走曲线。最重要的是科技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本质是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快速识别金融风险的,而不是放大金融风险、加速金融风险。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与科技金融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这二者的目的就是快速准确获取金融交易者的信用状况,目的是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思想认识必须树立起来,助推金融风险的错误观念必须纠正。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外溢金融风险。

  更加可笑的是,李伟司长认为,金融大数据的风险不断加剧。部分的机构通过抢占入口和渠道,大量地汇集信息流、资金流、产品流,成为数据寡头,使得信息泄露风险高度集中,一旦出现问题,不再是单一的数据丢失的问题,而是系统性的数据安全问题,将对个人隐私、客户权益,甚至是金融安全构成威胁。部分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往往把自身和掌握的客户的信息作为资本,甚至是筹码,将数据资源随意共享,导致信息被滥用。大数据主要应用于精准营销、风控管理、金融决策,如果数据中混杂了虚假的信息,就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分析措施、决策判断,进而可能会引发金融市场的风险。

  李司长观点都是建立在“一旦、如果”之上。而这些“一旦、如果”都是凭空想象,自己吓自己的。他只知道大数据一个侧面,而忘记了云计算是干什么的。大数据是基础,大数据必须依靠云计算的计算能力才能发挥黄金一般的作用。离开云计算,大数据再大也是一堆破铜烂铁。没有对数据的云计算能力,拥有数据再多也无济于事。

  对于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等必须一分为二看待。有交易诉求行为,不存在什么信息泄露问题。比如,你有贷款融资需求,你必须提供你个人包括财务等一切信息。这个不存在什么信息泄露问题。科技金融是可以自动获取金融交易对象的全部信息,你只要有融资等金融交易需求。

  在建立金融科技监管上,提出运用“监管沙箱”来防范创新风险。监管沙箱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的市场,允许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模式进行大胆的尝试,及时地发现并且规避产品的缺陷和风险的隐患,监管者也可以通过测试来掌握创新的本质,有效地评估风险,决策开放的范围,并判断对现有监管规则的影响。从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引导金融科技向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方向来发展。这是英国监管部门提出的,是适应传统金融监管,是一种保守监管传统金融创新的做法,根本不适应科技金融。如果采取这种“监管沙箱”模式,必然遏制科技金融创新,英国红旗法案的教训将在中国重演。

  当然,赞成李司长关于采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科技金融的做法。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能够很好地感知金融风险态势,提升监管数据的收集、整合、共享的实时性,有效地发现违规的操作,高风险的交易等潜在问题,提升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采取对接和系统嵌套等方式,将规章制度、监管政策和合规要求翻译成数字协议,以自动化的方式来减少人工的干预,以标准化的方式来减少理解的歧义,更加高效、便捷、准确地操作和执行,有效地降低合规成本,提升合规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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